一、房地产市场的税收优惠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 1、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萱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125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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